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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招标范围规定的简要介绍………郝越明

发布时间:[2008-09-06]    关注度:[]

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郝越明


1980年我国重返世界银行和1986年加入亚洲银行以来,招标投标法被引入到各个行业,特别是随着近年来基本建设体制的改革,建筑业推行招标投标制,对工程项目普遍实行了招标投标的方法。

为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19998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自200011日起实施,它的制定与颁布,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政府采购及公共采购市场的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的重要里程碑。它是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投标活动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简要介绍《招标投标法》的起草过程、立法宗旨和《招标投标法》及北京市颁布的有关文件中招标范围的规定。

1.《招标投标法》的起草过程

《招标投标法》是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的一类立法项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委托国家计委牵头起草。

《招标投标法》从19946月开始起草,到1999830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历5年多时间。该法的起草工作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46月至19967月)为《招标投标法》(送审稿)起草阶段。根据八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原国家计委于19946月开始组织起草工作,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总结经验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上,经过多年工作,数易其稿,完成了《招标投标法》(送审稿),于19967月上报国务院。

第二阶段(19967月至19993月)为国务院审议阶段。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家计委就法律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进一步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到一些地方进行了审查研究。在刺激出上,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招标投标法(草案)》。19993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招标投标法(草案)》。会后,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计委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于1999327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三阶段(19994月至19998月)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阶段。426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九次会议对《招标投标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并普遍征求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方的意义。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招标投标法(草案)》经行了修改。62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招标投标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对第二次审议意见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对第二次审议稿又进行了修改,并经过81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830日,经过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第21号国家主席令发布。

2.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

制定《招标投标法》的根本目的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在“九五”末期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是市场主体在平等条件下公共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招标这种择优竞争的方式完成全符合市场经济的上述要求,它通过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众多的供应商和承包商同等条件进行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订约方这一系列程序,就可以真正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纵观世界各国,凡是市场机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大多都有比较悠久的招标历史和比较完善的招标法律制度。因此,招标投标立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从上述根本目的出发,《招标投标法》的直接立法目的有以下四点:

第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是《招标投标法》的主要立法宗旨之一。从这一目的出发,《招标投标法》用较大的篇幅(三章,41条)规定了招标投标程序,并在第五章规定了违反这些程序性规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提高经济效益。招标的最大特点是通过集中采购,让众多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竞争,以最低或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由于政府及公共部门提高采购效率、节省开支是纳税人和捐赠人对政府和公共部门提出的必然要求。因此,这些国家普遍在政府及公共采购领域推行招标投标,招标逐渐成为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一种采购制度。我国自引入招标投标制度以来,先后在利用国外贷款、机电设备进口、建设工程发包、科研课题分配、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等领域推行,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工程建设为例,据不完全统计,通过招标,工程建设的节资率达1%~3%,工期缩短10%。因此,制定《招标投标法》,依法推行招标制度,对于保障国有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从这一目的出发,《招标投标法》中特别规定了强制招标制度。

第三,保证项目质量。由于招标的特点是公开、公平和公正,将采购活动置于透明的环境之中,有效地防止了腐败行为的发生,使工程、设备等采购项目的质量得到了保证。在某种意义上说,招标投标制度执行得如何,是项目质量能否得到保证的关键。因此,通过推行招标投标,选择真正符合要求的供货商、承包商,使项目的质量得以保证,是制定《招标投标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特别指出,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这些项目的质量状况,不仅关系到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关系到国家的对外形象。正因为如此,《招标投标法》才特别强调要对这几类项目进行招标,并从保证项目质量的角度出发,规定了严格的招标投标程序。

第四,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个立法目的从前三个目的引伸而来。无论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还是提高经济利益,或保证项目质量,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只有在招标投标活动得以规范,经济效益得以提高,项目质量得以保证的条件下,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以维护。因此,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招标投标法》最直接的立法目的。从这一目的出发,《招标投标法》第五章对规避招标、串通投标、转让中标项目等各种非法行为作出了外罚规定,并通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第七条),以及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或投诉(第六十五条),来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招标投标法》与北京市颁布的有关文件中关于招标范围的规定

①《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招标投标法》第3条做出了解释: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令《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招标范围规定如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电力、新能源等能源生产和开发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污水排放及其处理、垃圾处理、河湖水环境治理、园林、绿化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住宅、酒店、公寓、写字楼等项目;

(六)政法设施项目;

(七)防灾减灾项目;

(八)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项目,使用政府土地收益,政府减免税费抵用,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社会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养路费,污水处理费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或者承诺还款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鼓励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进行招标。

④京建法[2002]630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的采购必须按品种分别进行招标。

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材料包括建筑钢材、水泥、各类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及外加剂、建筑门窗、建筑防水材料、建筑给排水管材及用水器具、建筑涂料及粘结剂、散热器、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内外墙、地砖)、建筑石材。

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材料设备包括电梯、配电设备、防火消防设备、锅炉暖通及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

⑤京建法字[1999]365号《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工程监理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一)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三)住宅小区工程;

(四)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⑥北京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